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一)
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发改财信规〔2022〕464 号)精神,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到 2022 年底。即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继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
(二)2022 年,按中央统一部署将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南宁市税务局)
(三)根据条例授权和我市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
(四)2022 年,按规定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有关政策,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
(五)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有征收对象实施普惠性政策。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全额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南宁市税务局)
(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类行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 上述五类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企业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免申即享”模式,对在 2021 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内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鼓励企业申请设立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补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市文广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南宁市税务局,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缓缴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应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补缴应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含国有资产广告位),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在减免租 金基础上,可再缓缴 4 个月租金,缓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存在转租情形的,应确保国有房屋(含国有资产广告位)持有单位减免的金额落实到实际经营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含非国有资产广告位)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含非国有资产广告位)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引导和鼓励园区、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市直部门、南宁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 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与“桂惠贷”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桂惠贷”政策惠企纾困作用,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利用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2%提供激励资金,用好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指导单位: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一)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有序下降,引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指
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全面落实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三)对餐饮业企业员工按规定频数开展的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 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 3:7 的比例承担。我市所承担资金部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即城区(不包含武鸣区)范围内需承担的补贴资金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由市本级、城区财政按照 1:1 的比例承担,县(市)、开发区(包含武鸣区)范围内需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开发区(包含武鸣区)财政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南宁市“信易贷”平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南宁市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属于我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 4‰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十六)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出台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方案,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通过增资扩股、构建持续资本金补充机制等方式,做大做强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1%,对单户担保金额 1000—2000 万元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1.5%。(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南宁金融集团、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广西融资再担保公司)
(十七)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推出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相关保险产品,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保险机构参考。鼓励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指导单位:广西银保监局)
(十八)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对提供助餐服务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全面落实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九)对零售业企业员工按规定频数开展的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 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 3:7 的比例承担。我市所承担资金部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即城区(不包含武鸣区)范围内需承担的补贴资金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由市本级、城区财政按照 1:1 的比例承担,县(市)、开发区(包含武鸣区)范围内需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开发区(包含武鸣区)财政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市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一)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我市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推送至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桂惠贷”政策对申请“桂惠贷”的零售业企业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南宁市“信易贷”平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南宁市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属于我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 4‰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二十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出台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方案,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通过增资扩股、构建持续资本金补充机制等方式,做大做强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1%,对单户担保金额 1000—2000 万元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1.5%。(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南宁金融集团、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广西融资再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