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二)
四、全面落实文化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四)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期限延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对符合暂退保证金条件的旅行社,做到应退尽退。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扩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覆盖面,开发符合旅游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加快推进保险代替旅游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广西银保监局)
(二十五)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旅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二十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八)深入实施“文旅贷”政策,重点支持南宁市大健康和文化旅游产业企业,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等提供。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桂惠贷”政策对申请“文旅贷”的名单内企业给予优惠利率。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属于我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 4‰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二十九)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住宿、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予以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五、全面落实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十)2022 年,落实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
(三十一)2022 年,落实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
策。(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
(三十二)2022 年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三)2022 年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四)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五)发挥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建制村通客车扶持政策及补助资金作用,为客运企业保持农村地区客运服务提供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六)将客运站、道路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应检尽检范围,由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客运站、道路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七)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属于我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 4‰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六、全面落实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十八)2022 年,落实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
(三十九)根据实际需要,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十)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对机场项目建设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属于我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 4‰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七、全面落实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四十二)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责任单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有关行业、各有关单位)
(四十三)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精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精准落实国家、自治区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防止层层加码。在此基础上,督促服务业行业按国家行业防控指南落实防控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程序报经同意后实施。按照我市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有关行业、各有关单位)
八、保障措施
(四十四)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大问题研究和形势分析。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根据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抓好纾困扶持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五)对于可直接实施的纾困扶持措施,各部门依据职能立即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对于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纾困扶持措施,请各有关部门抓紧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尽快落地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六)市发展改革委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措施涉及的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依托各部门业务系统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并同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七)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媒体、专家、行业协会及各方力量,加强纾困扶持措施的宣传解读,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纾困扶持措施,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八)请各有关单位聚焦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月梳理总结本部门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总结报告,于每月 25 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九)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如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3 日印发